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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白某1、白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
张英新(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
白某1
白某2
李秀树(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

原告赵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沧州市沧县。
委托代理人张英新,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某1,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沧州市新华区。
被告白某2,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告
委托代理人李秀树,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与被告白某1、白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赵某的委托代理人张英新,被告白某1、白某2的委托代理人李秀树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诉称,原告赵某是被继承人张立侠的母亲,被告白某1是被继承人的配偶,被告白某2是被继承人的儿子。
2014年1月13日张立侠因病死亡。
张立侠生前与被告白某1的夫妻共同财产有房产三套,价值约80万元。
张立侠去世后单位给付家属抚恤金、丧葬费等共计约10万元。
迄今,张立侠的遗产被二被告占有,未进行分割。
原告与被告等三人是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利,原告年老无依,生活困难,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照顾。
原告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分割张立侠价值约50万元的遗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白某1、白某2辩称,原告和二被告关系属实,但原告并不是年老无依生活困难,原告生有四女二男,且被告一直对原告尽到赡养义务,包括张立侠去世后;原告主张遗产与实际不符,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被继承人张立侠未留有遗嘱,未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本案应适用法定继承对其遗产进行分割。
对于该房屋的归属,因该处房产属于张立侠生前与被告白某1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处房产归被告白某1所有较为适宜,被告白某1应对其他继承人按照各个继承人应得的份额进行补偿。
关于原告主张的位于沧州市新华区沧捷路疗养院家属院3排7号的房产以及位于沧州市荣复军人疗养院万盛老年公寓的房产,因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两处房产的权属情况,且被告亦否认该两处房产为遗产,故本案不予涉及。
关于原告主张的丧葬费及抚恤金,因不属于遗产范围,本案不予涉及。
二被告称白某1与张立侠于2012年因白某2上学向李福春借款30万元,于2013年因儿子上学及张立侠生病向于汝利借款25万元,并提交两张借条以及沧州市职业技术学院出具的白某2支付学费的证明欲证实其主张,但对于大额债务,仅凭借条无法核实债务的真实性,且因涉及到案外人,该两笔借贷关系应当另案处理,本案不予涉及。
二被告称白某1为××,曾借小额债务约10万元,因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对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  、第十条  、第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1466元,被告白某1承担5868元,被告白某2承担14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继承人张立侠未留有遗嘱,未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本案应适用法定继承对其遗产进行分割。
对于该房屋的归属,因该处房产属于张立侠生前与被告白某1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处房产归被告白某1所有较为适宜,被告白某1应对其他继承人按照各个继承人应得的份额进行补偿。
关于原告主张的位于沧州市新华区沧捷路疗养院家属院3排7号的房产以及位于沧州市荣复军人疗养院万盛老年公寓的房产,因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两处房产的权属情况,且被告亦否认该两处房产为遗产,故本案不予涉及。
关于原告主张的丧葬费及抚恤金,因不属于遗产范围,本案不予涉及。
二被告称白某1与张立侠于2012年因白某2上学向李福春借款30万元,于2013年因儿子上学及张立侠生病向于汝利借款25万元,并提交两张借条以及沧州市职业技术学院出具的白某2支付学费的证明欲证实其主张,但对于大额债务,仅凭借条无法核实债务的真实性,且因涉及到案外人,该两笔借贷关系应当另案处理,本案不予涉及。
二被告称白某1为××,曾借小额债务约10万元,因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对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  、第十条  、第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1466元,被告白某1承担5868元,被告白某2承担1466元。

审判长:乔海平

书记员:杨建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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