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赵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
胡桀铭(河北智联律师事务所)
王某
王忠文与关系

原告赵某,工人。
委托代理人胡桀铭,河北智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工人。
委托代理人王忠文。与关系。
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尚怀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委托代理人胡桀铭,被告王某及委托代理人王忠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诉争房产即坐落于廊坊市安次区3532小区321-3-501室房屋由原被告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得,原被告双方对此均无异议,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被告双方对房屋价值176500元均表示认可。但就房屋如何分割,考虑到被告原为3532厂职工,且现已下岗,另身体有三级肢体××,且无其他子女,故该套房屋判由被告居住更合情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位于廊坊市安次区3532小区321-3-501室房屋归被告王某所有,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补偿原告赵某人民币882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30元,减半收取1915元,由原告赵某承担957.5元,由被告王某承担95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诉争房产即坐落于廊坊市安次区3532小区321-3-501室房屋由原被告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得,原被告双方对此均无异议,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被告双方对房屋价值176500元均表示认可。但就房屋如何分割,考虑到被告原为3532厂职工,且现已下岗,另身体有三级肢体××,且无其他子女,故该套房屋判由被告居住更合情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位于廊坊市安次区3532小区321-3-501室房屋归被告王某所有,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补偿原告赵某人民币882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30元,减半收取1915元,由原告赵某承担957.5元,由被告王某承担957.5元。

审判长:尚怀伟

书记员:张梓琨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