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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
袁斗一(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
王某
董跃(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
张北县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王全成(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

原告赵某。
委托代理人袁斗一,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董跃,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北县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北县张北镇兴和路37号。
法定代表人倪振锦。
委托代理人王全成,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第三人张北县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正房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李亚南独任审理,原告赵某的委托代理人袁斗一和被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董跃、第三人万正房开的委托代理人王全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欲购买万正小区的住房,将购房款交给被告王某,双方与第三人万正房开并未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尚未形成房屋买卖关系。故原告主张不成立。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欲购买万正小区的住房,将购房款交给被告王某,双方与第三人万正房开并未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尚未形成房屋买卖关系。故原告主张不成立。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亚南

书记员:赵福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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