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
委托代理人刘朝阳,河北燕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兰景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委托代理人刘朝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1月14日在三河市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王梓竹由被告抚养,原告不负担抚养费。因孩子尚不满周岁,离婚后一直在原告处由原告抚养,离不开原告的照顾。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变更婚生女王梓竹由原告抚养。
被告王某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11月14日登记离婚。双方在离婚时约定婚生女王梓竹(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由被告抚养,原告不用支付抚养费。2012年11月19日,原、被告双方就抚养问题又达成新的协议,婚生女王梓竹由原告抚养,原告自行承担抚养费用。该协议经三河市公证处公证,公证书文号为(2012)三证民字第2443号。婚生女王梓竹一直随原告一起生活。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已达成协议,婚生女王梓竹由原告抚养,该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已经三河市公证处公证,故对原告要求婚生女王梓竹由其抚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诉讼中表示暂不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被告婚生女儿王梓竹由原告赵某自行抚养。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兰景贺
书记员: 杨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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