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康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占龙,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康保县。被告:温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康保县。被告:温某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康保县。
赵某与温某1、温某2、温某3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2018年5月7日原告赵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 马清波
书记员:邢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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