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永建
赵俊停
张涛(河北泊头鼓楼法律服务所)
李萌萌
李永福
李玉珍
勾慧泽(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
原告赵永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赵俊停(系原告之父),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张涛,泊头市鼓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萌萌,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李永福(系李萌萌之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李玉珍(系李萌萌之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勾慧泽,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永建与李萌萌、李永福、李玉珍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李永福、李玉珍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李萌萌确定了恋爱关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解除婚约,原告按照习俗给付彩礼,应当由被告李萌萌负责返还,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李永福、李玉珍占有使用了彩礼款,故被告李永福、李玉珍不承担返还责任。媒人张久发证明其陪同原告及其父母到被告家给付8万元彩礼,后退回1.2万元,另给被告李萌萌见面礼2000元。张久发的证言能够证明原告给付彩礼68000元,应由被告李萌萌返还,原告主张的见面礼2000元,认门钱3000元,按当地风俗,属于礼节性赠与,不属于彩礼,可不予返还;原告通过汴昭臣农业银行卡给被告李萌萌的4000元,被告李萌萌不予认可,因涉及第三人的利益,故应另案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萌萌返还原告赵永建彩礼68000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被告李萌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李萌萌确定了恋爱关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解除婚约,原告按照习俗给付彩礼,应当由被告李萌萌负责返还,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李永福、李玉珍占有使用了彩礼款,故被告李永福、李玉珍不承担返还责任。媒人张久发证明其陪同原告及其父母到被告家给付8万元彩礼,后退回1.2万元,另给被告李萌萌见面礼2000元。张久发的证言能够证明原告给付彩礼68000元,应由被告李萌萌返还,原告主张的见面礼2000元,认门钱3000元,按当地风俗,属于礼节性赠与,不属于彩礼,可不予返还;原告通过汴昭臣农业银行卡给被告李萌萌的4000元,被告李萌萌不予认可,因涉及第三人的利益,故应另案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萌萌返还原告赵永建彩礼68000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被告李萌萌承担。
审判长:刘清成
审判员:李继军
审判员:孙秀铎
书记员:刘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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