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馆陶县人,住本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勇民,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馆陶县人,住本村。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开发区华泽路11号纸业研发综合楼。
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 判 长 何金峰 人民陪审员 吴 莹 人民陪审员 冯立建
书记员:杨广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