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
委托代理人于宏钟,怀来县沙城博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怀来京西五金建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怀来县沙城京张公路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杨颖。
委托代理人杨彦峰,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与被告怀来京西五金建材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于宏钟、被告怀来京西五金建材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彦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于2012年-2015年与被告怀来京西五金建材物流有限公司连续签订了4份劳动合同,2016年签订了1份劳务合同,合同主要约定:被告安排原告从事水电维修工作;合同期限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被告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同原告协商确定的具体工资标准和工资方式如下工资2300元,其中包括养老金交纳;其中附则中第二条养老金缴纳办法约定,(1)被告发放工资根据河北省行业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负责缴纳劳动者养老金并在个人工资中代扣个人部分国家规定工资的8%,一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所。(2)劳动者如不同意公司统一缴纳养老金,被告将公司缴纳养老金部分款项加入劳动者工资内一并发放给劳动者,今后劳动者养老金自行办理缴纳手续。2013年8月17日,被告以原告年龄过大不适合电工工作为由,将原告予以辞退,原告于8月18日起不再到被告处上班。在庭审中,原告以被告已将8月份工资结清为由,撤回了第四项诉讼请求。原告到怀来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以原告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对该案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仲裁委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关系二倍的经济补偿金46000元;支付从2015年8月份至2016年8月份期间的加班费及50%的赔偿金38228.63元;按国家规定补交社会保险待遇55526.56元;8月份工资及赔偿金1891.94元,共计86120.57元;责令被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给予失业保险待遇7723.1元,共计147478.29元。
本院认为,虽然原告赵某已满60周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我国《劳动法》中仅规定禁止雇佣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我国法律并未禁止招聘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并没有对劳动者的年龄上限进行限制,只要公民年满16周岁直至死亡,都具有行使劳动的权利。原告赵某与被告怀来京西五金建材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日签订的《劳务合同》,其名称虽为劳务合同,但合同约定了合同期限、工作任务、劳动(工作)条件、劳动纪律、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其内容符合劳动合同应具备的条款,应视为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故原被告双方之间为劳动关系。被告于2016年8月17日以原告年龄过大不适合从事电工工作为由将原告辞退,期间亦未给原告安排其他的工作,其将原告辞退的行为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赔偿金,应予支持;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是从2007年开始至2016年8月17日一直在被告处工作,故原告要求从2007年计算工作年限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年限应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即2012年1月1日开始计算,其工作年限为四年零八个月,原告自2015年起月工资为2300元,故经济赔偿金为23000元(2300元×5×2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节假日加班工资,但未提供节假日加班的相关证据,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补交社会保险待遇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怀来京西五金建材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赵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23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院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怀来京西五金建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闻 达 审 判 员 张 玲 人民陪审员 韩少辉
书记员:徐静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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