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赵某与张某1、张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北安市,现住廊坊市广阳区。
委托代理人褚春华,河北王广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被告张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广阳区。
被告张某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北安市,现住廊坊市广阳区。

原告赵某诉被告张某1、张某2和张某3析产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褚春华、被告张某2、张某3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1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与张荣忠系原配夫妻,××××年结婚,婚后育有被告张某1、张某2与张某3子女三人。2015年11月18日,张荣忠去世,遗留有其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廊坊市银河南路支行存单两份(面额分别为50075元、47000元及利息)。
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口本、户籍证明、村委会开具的证明、银行存单及庭审笔录可证。

本院认为,张荣忠名下的银行存款,是在其生前与原告赵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48537.5元(47000/2+50075/2)应属于原告个人财产。另外的48537.5元属于张荣忠遗产,由原、被告共同继承,每人应继承的遗产为12134.375元(48537.5/4)。被张某2波张某3新自愿将应继承的份额赠予原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为此,属于原赵某琴的银行存款应为84940.625元(48537.5+12134.375×3),属于被张某1江的银行存款为12134.3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张荣忠名下的遗产银行存款97075元及利息,其中84940.625元及利息归原赵某琴所有,其中12134.375元及利息归被张某1江所有(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廊坊市银河南路支行账13×××288中的41125元及利息归原赵某琴所有,另外的5875元及利息归被张某1江所有;账03×××855中的43815.625元及利息归原赵某琴所有,另外的6259.375元及利息归被张某1江所有)。
案件受理费220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负担2460元,由被张某1江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审 判 长  陈久波 人民审判员  路红敏 人民陪审员  尹秀文

书记员:熊娜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