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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张某某经济开发区老鸦庄镇流平寺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
委托代理人潘乾坤,河北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经济开发区老鸦庄镇流平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张某某经济开发区老鸦庄镇流平寺村。
负责人樊河。
委托代理人武红梅,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张某某经济开发区老鸦庄镇流平寺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1元,减半收取1075.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吴夺

书记员: 聂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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