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
赵青计
郭北静(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
孙某
原告:赵某,农民。
原告
委托代理人:赵青计,农民。
原告
委托代理人郭北静,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长:张士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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