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
姚芳(徐水县崔庄永丰法律服务所)
刘某
张萍(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
原告赵某。
委托代理人姚芳,徐水县崔庄永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萍,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长:瓮建红
书记员:勾路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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