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
委托代理人杨永峰,河北启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冀中能源张某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德瑜。
委托代理人沈智华,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涛,冀中能源张某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赵某诉被告冀中能源张某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中能源张某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受理原告的申请后,依法进行了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闫润芳 审判员 杜 根 审判员 史俊英
书记员:张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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