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
王金龙(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
何某
李某
张某
原告赵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金龙,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农民。
被告李某,农民。
被告张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何某、李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永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5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永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5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军庆
书记员: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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