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友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月琴,黑龙江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美儿,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友谊县。
法定代理人:赵某(系韩美儿母亲),住友谊县友谊镇时代新城*期*号楼*单元***室。
上诉人(原审原告):赫宏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友谊农场八分场煤矿退休工人,住友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月琴,黑龙江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鹤(系李楠妻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国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友谊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海燕(系王国喜妻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友谊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嗣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友谊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春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友谊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广西南宁振隆佳业贸易有限公司职员,住广西南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辉,黑龙江旗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长玲(系王嗣桐妻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
原审被告:刘琪鸿,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友谊县安监局职员,住黑龙江省。
原审被告:李文婷(系刘琪鸿妻子),女,1988年10也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
上诉人赵某、赫宏艳、韩美儿因与被上诉人李楠、刘鹤、王国喜、黄海燕、王嗣同、高亮、李春雪、李佳、原审被告张长玲、刘琪鸿、李文婷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友谊县人民法院(2017)黑0522民初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某、赫宏艳、韩美儿以其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某、赫宏艳、韩美儿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李德良
审判员 岳明
审判员 刘国玉
书记员: 杨钰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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