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
张某某
张某某
赵某丈夫
刘修成(湖北广润律师事务所)
张某甲
张某乙
张某丙
张某丁
原告赵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特别授权),即本案
原告张某某,系
原告赵某丈夫。
原告张某某。
上述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刘修成(特别授权),湖北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甲。
被告张某乙。
被告张某丙。
被告张某丁。
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某、张某某诉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赡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张某某以双方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赵某、张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第三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赵某、张某某负担。
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某、张某某诉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赡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张某某以双方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赵某、张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第三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赵某、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国儒
书记员:胡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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