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原告:印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代娣,安徽乐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印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赵某、印某1与被告印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赵某、印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称:1、请求确认原告赵某和被告印2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坐落于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XXX号XXX室的公寓赠与原告印某1有效;2、依法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将坐落于西藏南路XXX号XXX室的公寓过户至原告印某1一人名下;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坐落于西藏南路XXX号XXX室公寓过户至原告印某1一人名下产生的全部税费;4、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赵某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5、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2年8月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坐落于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XXX号XXX室房屋归原告印某1所有。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之间系因不动产引起的纠纷,按照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本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凌 琳
书记员:苏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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