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炎兴(系申请人丈夫),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上海联腾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盖晓萍,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盼,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叶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盖晓萍,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倩,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上海联腾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叶某某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赵某某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联腾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叶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联腾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叶某某的银行存款1,0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庄炎兴、赵某某、庄婷婷名下位于本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南园路XXX弄XXX号的全幢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仁感
书记员:曹燕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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