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赵某某与上海联腾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叶某某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炎兴(系申请人丈夫),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上海联腾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盖晓萍,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盼,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叶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盖晓萍,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倩,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上海联腾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叶某某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赵某某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联腾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叶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联腾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叶某某的银行存款1,0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庄炎兴、赵某某、庄婷婷名下位于本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南园路XXX弄XXX号的全幢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仁感

书记员:曹燕婷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