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临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申增斌,河北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临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素玲,河北时代经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于1999年6月5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的内容合法有效;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999年6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契约》,被告将位于临城县东街通镇路兴农巷(60号)房产(建筑面积176㎡)卖给原告,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3.9万元,被告将房屋交付原告居住,被告并将房屋所有权证和宅基地证交付原告。原告已经与城建局签订征收协议,原告房屋已经拆迁。被告将城建局和原告诉至宁晋县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原告与城建局的征收协议,双方发生纠纷。王某某辩称,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属于无效合同,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赵某某称其于1999年6月5日与被告王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契约,被告王某某将房屋转让给原告赵某某,原告赵某某于1999年6月2日向被告王某某支付了39000元房屋转让款,被告王某某妻子马征军为原告赵某某出具了收条,被告王某某将房屋所有权证和宅基地证原件交付原告赵某某。被告王某某诉讼代理人对上述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该房屋买卖契约无效,本案《房屋买卖契约》属农村房屋买卖,原告赵某某系城镇居民,不符合购买农村房屋及宅基地的条件。原告赵某某称被告王某某亦不是临城县临城镇东街村人,其籍贯是临城县郝庄镇郝庄村,现为城镇退休职工,并称其已居住该房屋长达十七八年之久,且该房屋现已拆迁。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申增斌,被告王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素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1999年6月5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赵某某履行了给付房款的义务,被告王某某履行了交付房屋所有权证、宅基地证原件的义务。该合同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的情形,故原告主张该合同有效,本院应予支持。被告辩称该合同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违法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无效,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并未明文禁止农村房屋的买卖,且原被告均为城镇居民,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1999年6月5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有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雷雪
书记员:孙雅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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