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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管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起诉人:赵某管,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

2019年3月26日,本院收到起诉人赵某管起诉刘殿绮、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的起诉状。起诉人赵某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二被起诉人停止对起诉人人身伤害行为,停止人身侵害,对起诉人侵害实施过失造成原告防范过程的经济损失负责赔偿,对其行为在行业顶级报刊和省级以上媒体、刊物公开书面道歉,并向司法管理机构作出完整的检讨报告;2、赔偿起诉人家庭成员防范人身伤害防范费、误工损失、影响房屋产权交易机会损失(同类产品实际交易可比性依据)、精神损失费、由此产生司法费,路途人身安全风险费共计27万元;3、诉讼费、调查取证费由被起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为:起诉人民事诉讼立案号一审(2016)冀0984民初1120号,二审(2018)冀09民终1361号。被起诉人刘殿绮律师及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违法接纳当事人违法犯罪授权。刘殿绮于2018年3月16日9时在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四法庭为被诉诉讼代理人,双方在对庭审笔录签字时,态度蛮横地对对方当事人说:你们看着,咱们走着瞧,当庭恐吓对方当事人。2018年4月18日13时56分左右,在渤海钻探第五钻井工程分公司办公楼4003室与李乃庆交流时又放出:老郝(郝玉亭)、老赵(赵某管)的儿子会出事的。再次表明代理违法犯罪行为,对对方人身伤害违法犯罪行为正在预谋进行中。被起诉人刘殿绮诉讼代理人身份真实。被起诉人刘殿绮在担任委托代理人期间向司法机构提供“被告河间建行装修时没有拆除承重墙,该一楼为框架结构。”伪证真实。于2018年3月16日9时在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庭审答辩中“该楼下沉1点2米”公开使用伪证辩护。框架结构的住房除了抗震性能好以外,还具有可以自由分割的特点。一套房子之内,卧室、客厅、书房等可以由购房者重新分割、重新组合,此楼为钢筋混凝土结构。被起诉人刘殿绮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其真实身份为代理的被告河北石油管理局华苑综合服务处处长助理,涉案工程项目负责人。2018年8月16日15时在河间市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审理(2016)冀0984民初1120号,当事人核对庭审笔录时,被起诉人用“你们牛逼吗,牛逼。”公开在司法场所当众侮辱对方当事人。
综上所述,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职业道德败坏,品行低下,接纳委托权限审核管理不严,恐吓威胁对方当事人,已构成违法犯罪。公然出具伪证,当众侮辱对方当事人,造成起诉人精神经济损失,公然违反法律条款,其行为起诉人不能接受。为维护起诉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向你院起诉,请依法判决。
对赵某管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根据以上规定,诉讼参与人有以上行为的应予制裁,不能作为民事案件受理。起诉人作为民事诉讼案件的诉讼代理人,认为被起诉人职业道德败坏,品行低下,接纳委托权限审核管理不严,恐吓威胁对方当事人,已构成违法犯罪。公然出具伪证,当众侮辱对方当事人。依据起诉人的诉请被起诉人违反了该规定,应予以制裁,故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员 杨希果

书记员: 乔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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