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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松山、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赵松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飞,湖北雄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天,湖北雄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被申请人:王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被申请人:李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18号财富大厦3层东侧#。
主要负责人:曾小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波,男,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赵松山与被申请人王某某、王波、李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赵松山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王某某、王波、李莉价值300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松山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王波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江夏大道与世纪大道交汇处富丽大酒店2号楼栋1单元27层1号房屋(证号:夏071111776),查封期限三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王某某、李莉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夏区经济开发区江夏大道保利·海上五月花T-15栋1-3层5室房屋(证号:夏2014001362-1、夏2014001362-2),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边

书记员: 白羽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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