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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康某某、李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侗族,农职业,住宣恩县,现住宣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远佳,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春芳,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农职业,住宣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林,湖北夷水(宣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宣恩县,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康某某、李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6元,减半收取813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审判员  苏学斌

书记员:李璞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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