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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朱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萍,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章余,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朱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后,原告赵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3,170元,共计3,19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秦冬红

书记员:项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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