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原告:定州市新兴储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辛兴村。
法定代表人:王增强,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欣,定州市北城区华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桂中大道7号东方百盛写字楼。
主要负责人:覃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祥云,该公司员工。
被告: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屏山大道286号。
法定代表人:程道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莉,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四、五、六、九项,其他事项无争议。
一、事故发生概况:2016年11月20日20时20分,原告赵某驾驶车牌号为冀F×××××、冀F×××××东风半挂货车在青银高速银川方向576公里900米处与范华鸿驾驶的车牌号为桂B×××××(临时牌)乘龙货车所载货物(汽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乘龙货车所载货物受损的交通事故。
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原告赵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范华鸿负事故次要责任。
三、原告财产损失构成:公路路产赔偿费、救援拖车费、车辆损失款。
四、公路路产赔偿费7600元;
五、救援拖车费3000元;
六、车辆损失款6万余元。
七、有关保险类型:范华鸿驾驶的车牌号为桂B×××××(临时牌)乘龙货车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各一份。
八、有关保险合同主体和主要内容:桂B×××××(临时牌)乘龙货车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被保险人均为被告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保险人均为被告人寿保险公司,事故发生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间,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为50万元,不计免赔。
九、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施救费、护栏补偿费等共计6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裁决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原告定州市新兴储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的公路路产赔偿费7600元,有原告提交的交通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及收据证实,二被告对证据有异议,但未提交相反的证据,本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及收据予以认定,对损失款7600元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原告定州市新兴储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的救援拖车费3000元,有发票一张证实,二被告对发票有异议,但未提交相反的证据,本院对发票予以认定,对以上损失款3000元予以确认。
原告主张车辆损失款6万余元,提交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出具的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机动车保险赔款费用计算书证实。原告称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报废,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车辆损失费共计169280元,原告得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赔偿款108696元,剩余的6万余元应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质证称,对确认书、计算书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不认可,车有没有达到报废,需要有鉴定,保险人与被保险方自愿达成的报废意见,缺乏法律依据。
原告未对受损车辆进行鉴定,仅以自己受损车辆投保的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公司出具的确认书证明车辆报废,并根据此保险公司确认的车损数额向被告主张赔偿,依据不足,且被告也不认可,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车辆损失款不予确认。
范华鸿驾驶车辆与原告赵某发生交通事故,范华鸿负事故次要责任,范华鸿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公路路产赔偿费7600元、救援拖车费3000元,合计10600元,由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内赔偿2000元,余款8600元按事故责任由被告人寿保险公司赔偿2580元(8600元×30%)。综上所述,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共计应支付给原告定州市新兴储运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款4580元(2000元+2580元)。本院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中心支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定州市新兴储运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款4580元;
二、驳回原告赵某、定州市新兴储运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赵某、定州市新兴储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25元,被告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英珍
书记员: 冯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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