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强,山东经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贤,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徐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2020年4月20日,原告赵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王秋红
书记员:杨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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