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
陈树勇(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
白冰(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
黄文生
黄某某
张某
苏君毅(河北定州定南法律服务所)
原告赵某某,男,住定州市。
委托代理人陈树勇、白冰,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文生,男,住定州市。
被告黄某某,女,住定州市。
被告张某,男,住定州市。
委托代理人苏君毅,定州市定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黄文生、黄某某、张某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长:任建民
审判员:刘世彤
审判员:杨忠辉
书记员:孙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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