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晶莹,女,1977年3月出生,汉族。
被告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景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常正华,黑龙江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永某,男,1948年10月出生,汉族。
被告袁春爱,男,1941年7月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晶莹与被告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田永某、袁春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晶莹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晶莹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晶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78元,减半收取4239元,由原告赵晶莹负担。
审 判 长 丁 玲 人民陪审员 戴文友 人民陪审员 张爱华
书记员:耿云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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