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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穆乐乐、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正定新区。委托代理人杨田田,女,住正定新区,系原告之妻。委托代理人张英军,石家庄市正定天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穆乐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石家庄庚玉会议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徐光辉,该公司经理。住石家庄市休门街1号楼2单元2706室。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系冀A×××××号车的实际车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负责人王翔,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保栋,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穆乐乐、王某某、石家庄庚玉会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石家庄庚玉会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对石家庄庚玉会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赵 波

书记员:刘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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