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绥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雁泽,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绥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讴,黑龙江张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建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
上诉人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曹某某、任建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绥棱县人民法院(2017)黑1226民初1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绥棱县人民法院(2017)黑1226民初160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绥棱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赵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1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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