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丹丹,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9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0年5月26日协议离婚。2011年5月份,被告以“给孩子买房需要过户费”为由向原告借款,但之后一直拖延不还。2016年5月2日,原被告签订《协议》,被告认可尚欠原告9万元未还。现原告因家中有事需要用钱,故找到被告要求其还款,但被告以没钱为由拒绝还款。无奈,原告只得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2010年5月26日协议离婚时,被告承诺给付原告8万元,并将该承诺写入双方离婚协议书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被告理应依约履行给付义务。此后,被告仅给付原告4万元款项,并另向原告借款5万元。2013年5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9万元的借据一份,能够证明被告认可将上述款项全部认定为借款,其行为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2016年5月2日原被告双方再次签订协议,双方同意对该笔借款的还款期限延后,但未约定明确的还款日期。借贷双方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原告于2016年9月1日对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所欠款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赵某某借款9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诉讼保全费920元,共计1945元,由被告刘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宝瑞
书记员:徐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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