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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杰,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存,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富华,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帅斌,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必须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4民初11857号案件的判决结果为依据,现该案尚在审理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袁  欣

书记员:卜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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