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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代理人丁兰芹,固安县温泉园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代理人侯德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雅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丁兰芹、被告李某的委托代理人侯德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2日,原、被告双方在固安县中鑫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李某将其所有的位于固安县孔雀城棠墅园1210060101号房屋出卖给原告,房屋用途:住宅;房屋建筑面积270.43平方米;总价款人民币3120000元;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当日支付定金100万元,过户当日支付首付款62万元,剩余房款150万元以贷款方式支付;甲方(被告)在签订合同4个月内办好房产证并过户,乙方(原告)付完定金进行改造装修。合同签订后,原告赵某某如约向被告李某支付定金人民币100万元,被告李某将涉案房屋交付原告,随后原告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改造,并已装修完毕。按照合同约定,被告李某未能在2016年9月22日前协助原告将涉案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
上述事实有房屋买卖合同、收条及原、被告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原告赵某某依约向被告李某支付了购房定金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依约向原告交付了房屋,原告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改造,但被告李某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协助原告赵某某办理固安县孔雀城棠墅园1210060101号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李雅新

书记员:杨雅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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