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显赫,男,199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绍兴,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高开区阳光北大街3117号。负责人:高力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文,该公司员工。
赵显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太平洋保险公司支付车辆损失保险款22785元。事实和理由:赵显赫系冀F×××××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所有权人。2017年3月16日在太平洋保险公司为该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车辆损失险87860元和不计免赔险。交强险期限自2017年3月16日18时起至2018年3月16日18时止;商业车辆损失险期限自2017年3月17日0时起至2018年3月16日24时止。2017年6月13日8时许,任立岩驾驶冀F×××××号小型轿车,沿保定市徐水区职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该路口处与赵显赫驾驶的冀F×××××号小型普通客车碰撞肇事,造成双方车辆损坏、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保定市徐水区公安交警大队现场勘验,作出徐公交认字(2017)13062502017502292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任立岩与赵显赫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事发后,赵显赫向太平洋保险公司报案,太平洋保险公司勘察并评估后,于2017年9月1日对赵显赫的车辆估损为43920元,后支付给赵显赫车损费21135元,尚有22785元未予给付。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太平洋保险公司辩称,对本次事故的发生经过、责任认定划分、保险期间及赵显赫主张的车辆损失数额等事实均无异议。���认为,诉讼费用等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予承担。
原告赵显赫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显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绍兴、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太平洋保险公司承认赵显赫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本院对赵显赫主张太平洋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的事实予以确认。赵显赫要求太平洋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保险款22785元的主张予以支持。诉讼费用依法应由太平洋保险公司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赵显赫车辆损失保险金2278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计185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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