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
赵敏(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
胡某
原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敏,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胡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胡某的存款234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现金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胡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阳县支行的存款234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胡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阳县支行的存款23400元予以冻结。
审判长:王艳北
书记员:汤少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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