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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春某与徐某、海伦市东方建筑有限公司、海伦市凯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春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
委托代理人吕鹏杰,海伦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被告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
委托代理人刘云龙,黑龙江龙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伦市东方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建国,职务经理。
被告海伦市凯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廷发,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春某诉被告徐某、海伦市东方建筑有限公司、海伦市凯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春某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春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春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07.3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纪伯伦

书记员:王杨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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