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春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
委托代理人吕鹏杰,海伦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被告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
委托代理人刘云龙,黑龙江龙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伦市东方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建国,职务经理。
被告海伦市凯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廷发,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春某诉被告徐某、海伦市东方建筑有限公司、海伦市凯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春某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春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春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07.3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纪伯伦
书记员:王杨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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