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武某县。委托代理人:孙志保,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双凤,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犇鑫珠宝武某店法定代表人:宋卫平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犇鑫珠宝武某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就本案赔偿事宜在庭外达成和解,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宗杨
书记员:王凤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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