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
杨少刚(湖北宜昌点军区汇丰法律服务所)
宜昌晟泰水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梅兴安(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
原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少刚,宜昌市点军区汇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晟泰水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远安县鸣凤镇凤翔路179号。组织机构代码:75343705-5。
法定代表人洪江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梅兴安,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宜昌晟泰水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以双方就民事赔偿事宜案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以双方就民事赔偿事宜案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赵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以双方就民事赔偿事宜案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赵某某负担。
审判长:鲁华强
书记员:向丰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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