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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星星。委托代理人周晓静,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被告郭某。被告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星星与被告李某、郭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40元,本院减半收取44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林
书记员:禹富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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