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星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大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静,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好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被告:张家口市祺天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张家口市宣化县江家屯闫家堡村西。
法定代表人:崔之平,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星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赵星星负担。
审判员 翁腾飞
书记员:张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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