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1989年2月25日。
委托代理人霍灿宇,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继好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被告张某某。
被告张磊。
被告刘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秦皇岛市继好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张某某、张磊、刘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回对被告秦皇岛市继好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张某某、张磊、刘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秦皇岛市继好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张某某、张磊、刘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26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董晓勇 审判员 宋庆国 审判员 徐爱春
书记员: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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