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新(系原告赵某某之父)。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伟,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翟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春雨,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京京,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负责人:赵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海波,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翟某某、胡某某、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5.0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审判员 刘瑞华
书记员: 甄红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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