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伟,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翟某某。被申请人:胡明利。申请人赵某某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翟某某驾驶的胡明利所有的京G×××××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以XXX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翟某某驾驶的胡明利所有的京G×××××号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为自2018年7月30日起至2019年7月29日止。案件申请费120.00元,由申请人赵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瑞华
书记员:宋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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