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山东省夏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彦娥,吴桥县桑园镇正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贲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伊春市新青区。
被告:绥化市里程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经济开发区长安物流院内。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庆安镇一街。
负责人连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峥,河北馨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贲某某、绥化市里程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绥化里程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庆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彦娥、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安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贲某某、被告绥化市里程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第一、二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车辆停运损失、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6801.7元。第三被告在交强险及商业保险限额内对以上款项承担保险责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27日00时30分,驾驶人贲某某驾驶黑M×××××/黑M×××××解放牌重型半挂货车,沿京台高速公路台北方向行驶至252KM+900M处时,与驾驶人孙廷江驾驶原告所有的鲁N×××××凯马牌重型普通货车在行车道发生追尾后,撞击右侧护栏并坠入边沟仰翻,所载货物(大豆)散落于路面及边沟,鲁N×××××凯马牌重型普通货车失控偏离行车道,所载部分货物(钢管)散落至南北双方向车道及中央隔离带,散落的钢管撞击在京台高速北京方向行驶的由驾驶人赵国勇驾驶的冀J×××××小客车,随后,驾驶人鲍卫杰驾驶冀J×××××/冀J×××××解放牌重型半挂货车躲避散落的钢管时撞击失控的鲁N×××××凯马牌货车并碾压钢管又与右侧护栏刮檫,鲁N×××××凯马牌货车撞击中央护栏后侧翻于快车道内,造成四车受损,黑M×××××/黑M×××××解放牌货车与鲁N×××××凯马牌货车所载货车受损,贲某某,程超、孙廷江受伤,路产损失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贲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孙廷江等无事故责任。事故车辆黑M×××××/黑M×××××解放牌重型半挂货车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安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一份和投保商业险两份,现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第一、二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车辆停运损失、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6801.7元。第三被告在交强险及商业保险限额内对以上款项承担保险责任
本院认为,对于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和责任划分,基本无争议,主要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诉请赔偿数额的事实和理由。现针对以上焦点分析如下:对于原告主张的损失中车辆损失费10295元、车损鉴定费1100元、货物损失费11305元、货损鉴定费620元、施救费22000元、医疗费911.7元、路产损失10570元,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以上损失确系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主张合理合法,证据确实充分,计算方式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各项损失如下:车辆损失费10295元、车损鉴定费1100元、货物损失费11305元、货损鉴定费620元、施救费22000元、医疗费911.7元、路产损失10570元,共计56801.7元。对于原告的损失,未超出被告保险公司的保险限额,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赵某某车辆损失费、货物损失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6801.7元;
二、被告贲某某、被告绥化市里程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交通事故中不再对原告赵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0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安中心支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璇璇 人民陪审员 孙志勇 人民陪审员 王福全
书记员:于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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