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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张某某、刘家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世国,湖北典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刚耀,湖北楚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家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王伏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刘家东、王伏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8年8月2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以需在庭外与被告张某某、刘家东、王伏奎就赔偿数额进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舒

书记员:陈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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