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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赵某某监护权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唐山市印染厂退休工人,现住唐山市。被申请人: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古冶区古冶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现住唐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琳娜,河北新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赵某某与被申请人赵某某申请变更监护人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申请人赵某某身体不适无法参加诉讼,向本院提出申请中止本案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赵某某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芦丽群

书记员:笪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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