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
高男(河北百人合律师事务所)
秦某某秉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李爱静(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
曾兆友
原告赵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高男,河北百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某秉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昌黎县昌黎镇渟泗涧村五峰山路157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爱静,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曾兆友,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秉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曾兆友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253元,减半收取2627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秉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曾兆友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253元,减半收取26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蒋红梅
书记员:田顺玲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