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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诉秦某某秉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某
高男(河北百人合律师事务所)
秦某某秉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李爱静(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
曾兆友

原告赵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高男,河北百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某秉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昌黎县昌黎镇渟泗涧村五峰山路157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爱静,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曾兆友,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秉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曾兆友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253元,减半收取2627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秉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曾兆友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253元,减半收取26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蒋红梅

书记员:田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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