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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王某、河北利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凡,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告:河北利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黄河大道98号4-1-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华东,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被告河北利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91元,减半收取计6695.50元,由赵某负担。

审判长 郭江涛
人民陪审员 魏贵强
人民陪审员 罗学英

书记员: 杨培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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