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阳原县。委托代理人:王志刚,河北冀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原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阳原县西城镇昌盛西街。法定代表人:李永刚,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素花,公司法律顾问。第三人:侯春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阳原县。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阳原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侯春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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