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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阳原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阳原县。委托代理人:王志刚,河北冀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原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阳原县西城镇昌盛西街。法定代表人:李永刚,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素花,公司法律顾问。第三人:侯春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阳原县。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阳原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侯春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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