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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杨某某与张太平、张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
  原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
  上列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守侠,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东明,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太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赵某某、杨某某与被告张太平、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赵某某、杨某某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某某、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马爱军

书记员:杨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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