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赵旭东与黑龙江宝某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旭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肇东市。
委托代理人高海燕,黑龙江海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宝某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鹏,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建军,职务总经理助理。

原告赵旭东诉被告黑龙江宝某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旭东及委托代理人高海燕、被告黑龙江宝某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建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系买卖生猪的专业户,长期向被告销售生猪,被告赊欠其部分货款。至2015年10月11日,双方签订协议,确认被告共欠原告生猪款2,648,070.86元,并约定分期给付,逾期后,被告只给付了一部分货款,尚欠货款2,226,193.41元,后来原告向被告索要此款发生纠纷,故原告诉讼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生猪款2,226,193.41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一份,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应按协议约定给付原告货款,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黑龙江宝某肉类食品有限公司欠原告赵旭东生猪款人民币2,226,193.41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10.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黑龙江宝某肉类食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希众 代理审判员  张海波 代理审判员  王绍军

书记员:马晓光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